泰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检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肖某某,绰号“中华”,男,1968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泰和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61968********,汉族,初中文化,住泰和县灌溪镇**村二**组。 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失火罪被泰和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泰和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23日,本院决定对其变更为取保候审,同日由泰和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和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肖某某为方便其家菜园修建围墙,遂点火燃烧其菜园内及旁边的杂草,但未等火完全熄灭就回了家,不久火复燃并蔓延,导致灌溪镇**村“牛形大坑”等山场被烧的严重后果。经鉴定,过火林地面积636.3亩,灌木林地面积11.7亩。
案发后,被告人肖某某主动投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方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肖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肖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指认、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森林防火法规,过失造成森林火灾,导致过火林地面积636.3亩,灌木林地面积11.7亩,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被告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且案发后赔偿了被害方的损失,取得了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适用缓刑。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泰和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康鸿翔
检察官助理 曾玲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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