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吉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白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肖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吉GSM229的灰色尼桑牌小型轿车,采取从高速公路护网豁口处驾车驶离、超时倒卡、在出口处跟随已交费前车驶出等方法,多次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造成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经济损失4640元。案发后,被告人肖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逃费情况汇总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肖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多次以秘密方法获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能够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军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