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望城工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望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211991********,汉族,江西省分宜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新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新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由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由新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1日晚上,在新余市高新区吉泰苑小区内,被告人肖某某将0.5克左右的冰毒以380元钱的价格卖给易某某(另案处理),易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肖某某380元。
2、2019年10月3日晚上,在新余市站前西路火车站附近马路上,被告人肖某某将0.5克左右的冰毒以380钱的价格卖给易某某,易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肖某某380元。之后,易某某称从肖某某处购买的毒品是假的,并将毒品退还给肖某某,肖某某随后通过微信将380元退给易某某。
3、2019年10月5日,在新余高新区吉泰苑小区内,被告人肖某某将0.2克左右的冰毒以200元钱的价格卖给易某某,易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肖某某200元。
4、2019年10月中旬的一天,在新余市高新区吉泰苑小区,被告人肖某某将0.2克左右的冰毒以200元钱的价格卖给易某某,易某某因身上没钱赊账于肖某某并约定多还50元。
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肖某某在高新区吉泰苑小区家中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归案情况、扣押清单、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证人易某某的证言;
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称量、取样、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共计1.4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肖某某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剑辉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新余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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