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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肖莫莫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检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301990********,苗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住龙山县**街道**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龙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3日被龙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本案由龙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5月22日至6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04日04时24分许,肖某某驾驶鄂******小型越野客车沿龙山县民安街道民族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当车辆行至回龙小区门前路段时,与不按规定横过道路的行人陈占全发生碰撞,造成陈占全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调查,肖某某在此事故中负主要责任,陈占全在此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现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赔偿协议,且已履行,取得受害者家属谅解并出具了刑事谅解书。

2018年12月4日4时,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肖某某主动报警投案,并积极配合交警的调查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谅解书、安葬协议书、收条;2.证人证言:证人向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坦白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军波

2020年6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住龙山县兴隆街道望城社区5组20号,联系电话:19974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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