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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肜耀华诈骗案)(公开版)_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左检第一刑诉〔2020〕5号

被告人肜耀华,男,1991年6月1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2199106112035,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现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小店街办东桥村南街甲16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3日被左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左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肜耀华涉嫌诈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被告人肜耀华向王某甲谎称可以为其两个女儿安排国家电网工作,后以此名义骗取王某甲人民币145000元。

2、2017年年底,被告人肜耀华向任某谎称可以为其妻子及亲属张某某办理国家电网工作,后以此名义骗取二人人民币186260元。

3、2018年4月份,被告人肜耀华向田某某谎称可以为其办理国家电网工作,后以此名义骗取田某某人民币33250元。

4、2018年4月份,被告人肜耀华向赵某谎称可以为其儿媳安某某办理运城市烟草公司工作、可以为蔡某甲的女儿蔡某乙办理国家电网工作,后以此名义骗取二人人民币270870元。

5、2018年,被告人肜耀华谎称可以给薛某、成某某、景某某儿子办理国家电网工作,后以此名义骗取薛某人民币50720元、骗取成某某人民币37360元、骗取景某某人民币51720元。

6、2017年12月份,被告人肜耀华向韩某谎称可以为其办理工作,后以此名义骗取韩某人民币96000元。

7、2017年到2018年,被告人肜耀华以做工程借款、为李某某儿子办理工作的名义骗取李某某人民币3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肜耀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肜耀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左云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王利兵

2020年3月12日

附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左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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