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胡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宾检刑检刑诉〔2019〕279号

被告人胡某,男,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9241997********,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宾川县人,农民,住宾川县**镇**村委**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宾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8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12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胡某、被害人环某与朋友袁某、周某、环某某等人在宾川县**镇**路****饮吧饮酒聊天。期间,胡某与环某因口角发生争吵,环某遂拿起酒桌上的啤酒瓶砸伤胡某头部,胡某被打后拿出随身携带的黑色跳刀将环某腹部刺伤。环某的朋友袁某、周某、环某某、陈某等人见环某被胡某用刀刺伤后,遂对胡某拳打脚踢并追逐殴打,致胡某多处受伤。经宾川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的伤情均为轻微伤,环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经宾川县衡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环某的伤情属重伤二级,达十级伤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院的量刑建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

王苏会

检察员:  

赵春玲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胡某现住宾川县**镇**村委**村。电话:15752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公安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