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4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45********,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住段**乡**村**庙组**号,2020年2月5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丰城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万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住段**乡**村**庙组**号,2020年2月5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丰城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曾某某,女性,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53********,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住段**乡**村**庙组**号,2020年2月5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6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万某甲、曾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4日14时许,丰城市公安局小港派出所接到乡政府举报称在段潭乡深湖村老庙组万某乙家中有******毒防控期间聚众赌博,村干部驱散不开,民警遂前往现场处置。民警在万某乙家中将十余名涉赌人员控制住,并呼叫支援,在等待支援时,部分村民在外叫嚣不能把人带走。民警和乡政府人员对现场村民进行劝解,查处赌博不是目的,是为了防控疫情,为了公众安全,在疫情期间不得聚集,更不得聚众赌博。派出所和乡政府支援到达后,现场执法人员准备将涉赌人员带离现场,被告人胡某某、万某甲、曾某某等村民叫嚣不能把人带走,并以拦车、堵路、拉扯、殴打民警等方式阻碍民警将涉赌人员带离,致使已被控制的十余名涉赌人员逃离现场,部分执法人员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周某某、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胡某某、万某甲、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万某甲、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万某甲、曾某某结伙以暴力方法阻碍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万某甲、曾某某属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万某甲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胡某某、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明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万某甲现羁押于丰城市看守所,曾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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