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峡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清晨,被告人胡某某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219省道由其家中往新干县方向行驶,当日6时40分许,其行驶至仁和镇官田村路段时,撞到路上行人朱某某(女,82 岁),造成了朱某某
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认定胡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胡某某由其弟弟胡某兴报案至峡江县公安局,在交警到达现场后,胡某某向处警的民警投案并承认自己就是肇事者,并如实供认了犯罪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其家属与受害者近亲属就赔偿问题达成并履行了协议,胡某某取得了受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122警情信息》、《投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前科证明》、《民事裁定书》、《收条》、《谅解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证人证言;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引发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胡某某向受害人近亲属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谅解,也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2020年3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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