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阳检刑诉〔2021〕57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70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住榆阳区小纪汉乡******。2020年11月2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1月28日经本院决定后被重新依法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7日6时58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驾驶陕******奇瑞牌小型轿车沿榆林市榆阳区210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568KM+600M处与行人张**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张**当场抢救无效死亡。肇事后,被告人胡某某拨打110、120,并在现场等候。
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绕城大队2020年11月19日队务会研究认定:胡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无责任。
民事部分已调解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信息、违法史查询、到案经过、死亡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
证人证言:证人张**的证言;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
鉴定意见:道路事故认定书等;
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发生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并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高笑秋
检察官助理:井 姣
2021年1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址同上,联系电话:150910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5. 到案经过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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