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镇**村**村**号。2006年9月21日,因犯诈骗罪被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因涉嫌偷越边境罪,于2020年1月2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2月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由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偷越边境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胡某某从珠海市横琴某处海边乘船偷越边境至澳门,同年9月23日在澳门永利娱乐场内被查获,同年9月25日被遣返回珠海,同日因偷越边境被珠海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2020年1月24日,被告人胡某某再次从珠海市横琴某处海边乘船偷越边境至澳门,同年1月25日在澳门美高梅娱乐场被查获,同年1月27日被遣返回珠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公安机关审查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澳门警方遣返单、被告人户籍材料、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国家边境管理法规,因偷越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房莹珍
附件:
1. 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叁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二十二条 【偷越国(边)境】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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