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独检刑诉〔2021〕27号
被告人胡某某(曾用名胡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镇**村**组**号。自述曾于2016年犯猥亵罪于2017年被遵义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五个月,于2019年**月**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30日被独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独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独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1月20日4时43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饮酒后驾驶浙B******小型轿车,经独山县百泉镇中华路由中华北路往五里路口方向行驶至紫泉路口+10米处时,发生车辆前部碰撞路边的指示牌后散落物弹飞打到行人包某某的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时在事故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贵州省独山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行人包某某所受损伤达不到轻微伤;贵州明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48mg/100ml。2021年2月3日胡某某被贵州省黔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队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事后,胡某某赔偿指示牌维修费用800.00元、行人包某某医疗费900.00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和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和行驶证复印件,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收款收据,微信扫二维码付账单,谅解书;
2.证人包某某、胡某甲、吴某苛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相关现场图片、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有自首、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独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莫时凯
检察官助理 韦忠威
2021年3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取保于家中候审,电话130******;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贰册,检察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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