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胡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水检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2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住吉水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吉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对其续保。

本案由吉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4日晚,被告人胡某某醉酒驾驶无号牌建设二轮摩托车沿吉水县**大道由北向南行驶。22时28分许,当车行驶至吉水县**镇**道“*****”对面一修路路段时,撞到道路右侧(三条车道)中间车道上的一块“蓝色施工警示牌”,造成胡某某受伤及摩托车受损的单方交通事故。经吉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胡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送检的胡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5.4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6.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学

2020年2月17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407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