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区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51982********,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镇****街*号,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座***房。2019年12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梅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23时许,在梅州市梅江区彬芳大道金华酒店门前路段,被告人胡某某酒后驾驶粤L73***号小型轿车准备回家,因胡某某醉酒,在驾驶车辆过程先后碰撞了停在该处的粤MYV***小型轿车、粤MAY***小型轿车,造成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被告人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02.9mg/lOOml。
经梅州市交警直属大队事故处理中队认定,被告人胡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前科记录查询、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尿液)提取登记表、现场图、现场照片等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杨某某等人的陈述;3. 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怀金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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