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裕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1196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六安市裕安区***乡**村**组。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5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六安市看守所。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至2018年10月期间,刘某某、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在裕安区独山镇独山村、南焦湾村、双庙村等地,以“赌干子”方式开设赌场,每场参与赌博人数五、六十至百余人不等,每场赌资达数十万元。其中,自2018年7月开始,被告人胡某某经王某某安排,在裕安区独山镇独山村胡某国经营的“羊圈”大棚、独山村王某宗、王某龙、王某树、王某义家门口、双庙村黄某某家门口、南焦湾村杨某某、葛某某、许某某、汪某某家门口、双庙村肖某某家门口等11个场地赌场参与望风及搭建大棚约18场,每场领取工资约两三百元,非法获利共计约四千元。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于2019年9月14日在合肥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临时羁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王某海等人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予以帮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胡某某在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故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胜恩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六安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贰册,电子卷宗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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