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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胡某某故意伤害)(公开版)_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胡**,女,1966年11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51966110*****,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镇平县。现住镇平县安子营乡****, 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胡**嫂子白**与韩**因骑电动车在十字路口碰撞发生争执并厮打,胡**见状上前去帮助白**与韩*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致韩**右手骨折。经鉴定:韩**右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民事部分已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5.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兆卿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胡**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与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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