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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胡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滑检一部刑诉〔2019〕367号 

  被告人某某名胡某甲,男,198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21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鹤壁市浚县,住浚县******号。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29日被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8月1日,被告人胡某某伙同胡某乙(已判决)购买了车牌号为豫AJ4***的黑色大众牌轿车一辆,该车总价22.5万元,其中胡某某出资10万元,以胡某乙名义将该车抵押向河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贷款135000元。2017年8月15日,该车过户至胡某乙名下,该车的登记证书抵押在河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被告人胡某某、胡某乙等人将车开走。2017年8月23日,被告人胡某某与胡某乙二人到郑州市车管所谎称该车登记证书丢失予以补办。补办登记证书后,在2017年8月24日被告人胡某某伙同胡某乙,向李某某提供了该车的车辆登记证书、行驶证手续后,将该车质押给李某某,从李某某处骗取人民币143850元。所得钱款,其中10万元给了胡某某,下余43850元被胡某某、胡某乙等人予以挥霍。2017年10月11日,豫AJ4***轿车被河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拖走。

2019年8月5日,被害人李某某收到胡某乙家属退赔的15万元,并对胡某乙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胡某某户籍证明、非中共党员证明、无前科证明、抓获证明,河南省**汽车销售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提供的车辆登记证复印件、贷款服务合同,胡某乙支付宝交易记录,被害人李某某提供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原件、转账记录、车辆质押协议书、借据收据、还款承诺书、逾期变卖委托书,收到条、谅解书等;2.证人胡某乙、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数额巨大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延红娟

(院印)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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