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检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301998********,苗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龙山县,家住龙山县**乡**村**组,现住龙山县**街道**路。因涉嫌诈骗罪,经龙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4日被龙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龙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龙山县公安局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龙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某某因知道向某甲欠刘某某15000元(其中本金12000元,利息3000元),且被害人向某乙(向某甲的父亲)愿意代替向某甲还钱的信息。2019年3月28日,胡某某使用一个微信小号,将该微信的头像、昵称修改成与刘某某的微信头像、昵称一致,微信号为******,并于当天添加了向某乙的微信,并在微信上说自己就是刘某某,要求向某乙替向某甲还欠款15000元。向某乙确认了向某甲欠刘某某12000元后,答应还钱。经向某乙、胡某某在微信上协商后,向某乙答应还款8000元钱,要求该账一笔勾销。胡某某发送了“借条放在车后面,现在找不到了”、“向某甲欠我刘某某的钱已经还清,借条作废”、“然后月底我回来在给你搞那些手续”等信息给向某乙。向某乙于2019年4月11日通过微信给胡某某的微信号为******转账8000元。胡某某将其中的7800元转到其正在使用的微信(微信昵称为meet,微信号为******)内,用于还款和消费。2019年6月,胡某某知道刘某某要回国,害怕刘某某知道其冒充刘某某的身份找向某乙骗取8000元的事情暴露,将诈骗时使用的微信注销。
2020年1月13日,胡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户籍资料、被诈骗资金流向、调取证据通知书、接收证据清单及资料、谅解书;(2)证人证言:证人向某甲、刘某某、彭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向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6)其它证据:到案经过、办案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8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等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春莉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龙山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
3.具结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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