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浉检公诉刑诉〔2019〕208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221******,汉族,初中肄业,无业,出生地和户籍地:河南省杞县,住河南省杞县柿园乡******。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信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6日经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批准逮捕,于2019年3月26日被信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2******,汉族,高中毕业,无业,出生地和户籍地:陕西省蓝田县,住陕西省蓝田县******。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3月9日被信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6日经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26日被信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3******,汉族,初中毕业,无业,出生地和户籍地:安徽省霍邱县,住安徽省霍邱县花园镇******。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5月7日被信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5日经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16日被信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周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528******,汉族,本科毕业,无业,出生地和户籍地:河南省息县,住河南省息县夏庄镇*****。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信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30日经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被信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824******,汉族,初中毕业,现在上海精英空调空调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工作,出生地和户籍地:安徽省潜江县,住安徽省潜江县王河镇庆******。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3月9日被信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6日经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26日被信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信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张某、罗某、周某、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5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份以来,王某某和任某某夫妻二人(已判刑)在上海市区租赁办公地点,通过招聘的方式聘请被告人王某某、张某、罗某、周某、徐某某等人为该公司的话务员,对其进行话术培训,并通过购买的全国各地老年人信息,在上海市区的办公地点,使用购买的改号软件拨打老年人电话,以虚假的“上海康成国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健康顾问的名义,夸大保健品功效向老年人推销保健品。2015年10月份,王某某从网上购买假的金条和毛主席纪念章等物品,制作刮奖卡加入到邮寄给被害人购买的保健品包裹中,在被害人发现中奖时,以让被害人购买公司产品免费赠送的金条、毛主席纪念章等物品,预存现金增值(半年内不能使用)等一系列的诈骗手段骗取被害人财物。曹某(已判刑)负责将夹有刮奖卡、假的金条、毛主席纪念章邮寄给全国各地的被害人,并由顺丰、德邦、圆通等快递公司代收所骗得的被害人财物。2016年1月份,刘某某离职之后,2016年3月底,吴某某(已判刑)加入王某某所在的公司接替刘某某担任公司的经理,在原有诈骗手段的基础上中又增加了缴纳一定费用高价回收金条、毛主席纪念章的诈骗手段继续骗取被害人财物。至案发时共骗取被害人汪某某等人的财物5521787元。
其中被告人王某某在职期间共骗取被害人财物4438567元;被告人罗某在职期间共骗取被害人财物3688860元;被告人徐某某在职期间共骗取被害人财物3423636元;被告人周某在职期间共骗取被害人财物3080097元;被告人张某在职期间共骗取被害人财物2747615元。
2016年8月份屈某某和黎某某(已判刑)等人离开被告人王某某的公司之后,共同出资成立了虚假的“北京艾康国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招聘被告人王某某等人为该公司的话务人员,通过购买老年人信息,继续使用之前的诈骗手段继续骗取被害人财物。至案发时,共计骗取被害人财物495938元。其中被告人王某某在职期间共骗取被害人财物495938元。
2019年2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信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投案;2019年3月1日,被告人张某在上海市奉贤区钱桥镇南园新村30号201室被抓获归案;2019年3月3日,被告人罗某在上海市闵行区康达路英华达宿舍B楼708室被抓获归案;2019年4月13日,被告人周某在麻城火车站附近被抓获归案;2019年5月2日,被告人徐某某在霍邱县花园镇天竹村天竹加油站附近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王某某、张某、罗某、周某、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王某某、张某、罗某、周某、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同案犯王某某、任某某、吴某某、屈某某、黎某某、刘某某、范某某、肖某某、冉某的供述;2、被害人汪某某、陈某某、陈某某、李某某、何某某、阮某某、黄某某、许某某、曹某某、王某某、赵某某等人的陈述;4、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同案犯刑事判决书;5、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张某、罗某、周某、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张某、罗某、周某、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王某某、张某、罗某、周某、徐某某系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罗某、周某、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张某、罗某、周某、徐某某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并处罚金五万至十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根
2019年5月27日
附:1、被告人罗某、徐某某、周某、张某现羁押于信阳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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