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8日晚上20时左右,被告人秦某甲与朋友樊某某、秦某乙在滑县牛屯镇满天星火锅店吃饭,吃饭的时候秦某甲喝了雪花牌啤酒,喝完酒之后,秦某甲驾驶其朋友樊某某车牌号为豫E*****大众朗逸轿车回家。21时51分许,在河南省滑县王郑公路与政通大道交叉口北100米处,秦某甲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现场检测,秦某甲的检测结果为:135mg/100ml。2016年12月9日,编号201612013血醇检验报告单显示秦某甲的检测结果为:从秦某甲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91mg/100ml。滑县交警大队民警通知秦某甲血检结果并让秦某甲到交警大队接受处理。秦某甲知道血检结果之后,为逃避处罚,便到郑州、北京等处打工躲避,交警大队民警多次抓捕秦某甲未果。 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秦某甲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二龙路派出所抓获并临时羁押于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酒精检测结果单、抽血检测照片、血醇检验报告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抓捕证明、到案经过、临时羁押证明书、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在逃人员信息表;2.证人证言:证人樊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秦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秦某甲醉酒驾驶被查获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甲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军辉
附:
1.被告人秦某甲现羁押于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被告人秦某甲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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