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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河检检一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任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03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河津市,现住太原市小店区**小区。2019年11月21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河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河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4月份至2019年10月份期间,被告人任某乙通过和受害人李某某微信****,以投资理财和提前取回本息的理由多次骗取李某某钱款共计203027元。任某乙将所骗钱款全部用于个人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银行流水、微信聊****;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任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乙虚构理由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乙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津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霞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任某乙现羁押在河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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