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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边检刑诉〔2021〕5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汉族,高中文化陕西省靖边县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号,现住址:*********。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0325日被靖边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于20210315日被靖边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证情况:C1。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03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03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03241940分,李某某醉酒后驾驶陕K*****号“北京”牌小型轿车,沿南环路由西向东行至靖边县南环路与芦河路十字路口时,与白某某驾驶的陕K*****号“大众”牌小轿车、候某某驾驶的宁A*****号“东风”牌重型仓栅式货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的血醇浓度为279.6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靖边县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靖公交认字【2020】第74号,李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白国欢、候兴伟无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  柳

                         

2021年3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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