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泊检刑诉〔2021〕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81199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泊头市**镇**村,住址同户籍地,群众,务农,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泊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泊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泊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经依法侦查查明:2020年08月29日02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冀J**号小轿车,沿泊头市**街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街某某门诊前时,与前方顺向行驶的韩某某驾驶的冀J**号小轿车相撞,造成王某1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经对王某某血液进行检测,从其血液中验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17.36mg/100ml。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事故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泊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志强
2021年1月1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泊头市**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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