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东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列:441423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黄金镇。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1日7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一辆交通牌号为粤M****5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206国道揭阳市揭东区曲溪街道揭东车站路口时在等待红绿灯期间睡着,后被该处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6.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勘验、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能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廖俊忠
检察官助理 江绵绵
2020年9月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揭东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碟片一块;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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