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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凤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席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71970********,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凤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8日被凤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冈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1日下午,席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闽C****1的小型轿车由**镇**街上往**村方向行驶。16时03分,席某某在驾驶车辆行驶至**公路2公里+200米处(小地名:后村湾)时,因在行经陡坡急弯处未减速慢行以及操作不当,将行人夏某甲、夏某乙、夏章丙、夏某丁撞到,致行人夏某甲当场死亡,夏某乙、夏章丙、夏某丁受伤住院,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2020年2月26日,凤冈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

2032712020000000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人席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夏某甲、夏某乙、夏章丙、夏某丁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席某某在现场叫人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被害人的赔偿已通过民事诉讼得到解决,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过程中均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汪某某、夏某戊、邓某某证人证言;被害人夏某乙、夏某丁、夏某甲的陈述;被告人席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车载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对被害人的赔偿已通过民事诉讼得到解决,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

检察官助理李*

2020年8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取保在家候审(被告人电话:18558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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