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诉〔2021〕4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211971********,汉族,小学文化,党员,农民,安徽省凤台县人,现住安徽省凤台县**镇**路(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凤台县**镇**村**队**号)。被告人陆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5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18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2月22被凤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日20时许,被告人陆某某酒后驾驶皖D*****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综合发展实验区中梁大道与创业路交叉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陆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5.4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现场勘验笔录及图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安全法》的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安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朱静
2021年3月4日
附件:1.被告人陆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安徽省凤台县**镇**路;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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