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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城检刑诉〔2021〕1号 

  被告人**,男,汉族,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01********0410,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现住咸阳市秦都区中华路*****,个体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2月1日被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4日23时21分许,高**醉酒后驾驶陕A1***1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渭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抗战南路社区卫生服务站台沿上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陕西咸阳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对高**血液酒精浓度鉴定检验结果为:131.8mg/100ml。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血液乙醇含量为131.8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因其具有认罪认罚、坦白量刑情节,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都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决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闫剑

                                  检察官助理 焦春凤                                 

2021年1月13日 

                                              (院印)

(此页无正文)

附件: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联系方式:180********、130********;

2.案卷两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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