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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秦都检刑诉〔2021〕33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021984082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咸阳市秦都区**镇****村**街**号,住咸阳市秦都区**西路****号楼**单元**室。2020年5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0时40分许,被告人冯某某醉酒后驾驶牌号为陕D****7的白色长城牌小型轿车,沿秦都区**二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十字北口时,因操作不当与同向前车朱某某所驾陕A****2的白色奔驰牌小型轿车追尾相撞,致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经咸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秦都大队认定:冯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陕西咸阳核工业二一五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冯某某事发时血清中乙醇含量为165.7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冯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焱

                                 2021年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13992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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