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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城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城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1〕7号 

  被告人南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5251990********,藏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南州贵南县******号,现住址:青海省海南州贵南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8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西宁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西宁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月26日交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1年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询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4日被告人南某某醉酒后驾驶青EK****号现代牌小轿车,在西宁市城东区南山路清水瓦台洗浴中心停车场倒车时,将停放在车位内的青AS****号大众牌小轿车撞损,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民警依法带被告人南某某至青海省第五人民医院进行血样采集,采集的血样经西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送检的血样(标示为南某某)内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270mg/100mL。

西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南某某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基本信息、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照像说明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2.证人证言:证人化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附讯问视频光盘1张);4.鉴定意见:西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宁公刑鉴(理化)字[2020]1904号《检验意见书》、西宁市嘉运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技检(2020)087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南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南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酒精含量达到200mg/mL以上,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南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培淑

2021年2月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南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93564****;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光盘4张;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附: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提起公诉的条件和程序】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认罪认罚的量刑建议】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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