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铁检刑诉〔2021〕6号
1.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401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住汉滨区**园对面**工程**栋****室。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6日被平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月10日被执行逮捕;同年8月21日被平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2.被告人程某某,曾用名梁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427199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陕西省安康市平利县,住平利县**坝***区***庄*单元***室。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后在上海市宝山监狱服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现被羁押于平利县看守所。
3.被告人吴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4271997********,汉族,大学肄业,无业,户籍地陕西省安康市平利县,住平利县**镇***座*单元*栋***室。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7日被平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程某某、吴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各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被告人张某某、程某某、吴某商议后,以6300元的价格购买村民吴某胜、吴某华位于平利县**镇***村处(小地名:***荡)的林木,在办理了林木蓄积8立方米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后,雇请工人砍伐林木共计363株,砍伐的林木部分以14900元出售给安康市汉滨区**镇****经营部,其余部分遗留在现场公路边。经检验,上述被砍伐林木立木蓄积为70.253立方米,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立木蓄积为62.253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有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检查提取电子证据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林木采伐许可证,检验报告;证人吴某胜、赵某兴等人的证言,以及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张某某、程某某、吴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程某某、吴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程某某、吴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62.253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程某某、吴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
检 察 官 :宋利军
检察官助理 :牛 敏
2021年2月1日
附件: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平利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吴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2册,补充证据材料2页;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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