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刑诉〔2021〕14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批准逮捕,2021年2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2日17时30分许,朱某某驾驶皖ET0068号小型轿车沿G347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和县姥桥镇红光小学附近路段,与李某某驾驶的由道路中间花坛道口驶出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李某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李某某经抢救无效后当晚死亡。经和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李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朱某某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方达成了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方的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询证明等;
证人陶某某的证言;
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安徽龙图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
视听资料:事故发生经过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其系自首,案发后主动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方的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国振
2021年2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处,联系方式:181671133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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