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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刑诉〔2021〕1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现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人胡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怀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1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怀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胡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皖C*****”号小型汽车,在怀远县龙亢镇境内建设路“尚磊大排档”门口路段行驶是,与王某某发生纠纷,后王某某报警,胡某某被查获。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等书证;

证人王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皖天司毒鉴字[2020]第(128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来

 2021年1月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怀远县看守所;

2.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卷宗贰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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