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1〕17号
被告人朱某某,性别:**,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3404021987********,**族,****,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镇**号-1(住址同上)。2020年3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21时46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酒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达到报废标准的皖S0****号红色“新大洲”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国庆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国庆路与建兴路交叉口时,与由东向西行驶至该路口准备左转弯的吴陆陆驾驶的皖D4****号小型客车发生碰撞,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民警勘查现场时发现朱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随后将其带至淮南市济民医院抽取血样,并委托安徽百友司法鉴定所对其体内血液酒精含量进行鉴定;2019年12月26日,经该所鉴定,朱某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94.0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朱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安徽百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可酌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飞
2021年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随起诉书移送刑事侦查卷宗壹卷。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