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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琅检刑诉〔2021〕4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67年****日出生,安徽明光人,公民身份号码341127196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安徽省滁州市明光市******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9日被释放,同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21时09分,被告人陈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北关大桥时被执勤民警查处,经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为119mg\100ml。后经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陈某某案发时血液乙醇含量为92mg\100ml。

被告人陈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饮酒前科证明、人口信息、到案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勘验.检查笔录;。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丽亚

2021年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在处所为安徽省滁州市明光市**镇**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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