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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安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新检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臧某甲,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0632198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现住本村。2020年7月3日因涉嫌窝藏、包庇罪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刑事拘留,年7月31日被安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臧某甲窝藏、包庇案,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臧某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逃,其在大广高速**服务区给堂兄臧某丁打电话,让去接她,臧某丁安排臧某己将其接到安新县**镇**村。因疫情影响,臧某己带着臧某乙无法直接进村,后由被告人臧某甲开车绕到**大堤上将臧某乙等人接回,安排到臧某甲在村东的闲房暂住。2020年6月20日,臧某甲从臧某丙处得知保定市公安局正在抓捕臧某乙后,将其安排在自己家中居住,直至2020年7月2日公安机关从其家中将臧某乙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表,到案经过,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分局逮捕证和起诉意见书、情况说明,唐县看守所证明;2.证人臧某乙、臧某丙、臧某丁、臧某戊、臧某己的证言;3.被告人臧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臧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臧某甲明知他人正在被公安机关抓捕,还为其提供住所,帮助其隐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臧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生元

                                               检察官助理 吕晓晨

2021年2月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03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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