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边检刑诉〔2020〕515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72619******601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住定边县**街**巷内,2020年12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定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定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崔某某无证驾驶宁A*****号**小轿车在定边县**路由南向北上路行驶至**与**路交叉路口附近时,被定边县公安局执勤民警依法当场查获。经检测,被告人崔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 6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常住人口信息、车辆行驶证、驾驶证查询结果单、酒精呼气检测单等书证;
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
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崔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定边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 菲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于定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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