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川检刑诉〔2021〕13号
被告人刘**,男性,1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63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宜川县,住宜川县**村。2019年8月23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宜川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行政处罚。2020年11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宜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2日02时15分,被告人刘**醉酒后驾驶无牌白色“嘉陵-125”型普通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JL1P***-B)由宜川县夜市巷“雪峰烧烤店”后院出发向宜川县南窑村方向行驶途中,行驶至宜川县南大街停车场门口路段处时,被宜川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2020年11月24日经陕西省延安市天恒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刘**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6.3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无机动车驾驶证的从重处罚情节和构成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韩朝霞 检察官助理 安静茹
2021年3月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39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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