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滨检刑诉〔2021〕3号
被告人喻晓宇,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6103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同上,农民。2018年因犯盗窃罪被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2019年2月16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2020年11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宝鸡市公安局渭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渭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晓宇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7日下午,被告人喻晓宇在宝鸡市**路**大院小区**号楼**单元**楼将被害人魏某某的**自行车盗走;2020年11月18日晚,被告人喻晓宇在宝鸡市**路**大院小区**号楼**单元**楼将被害人李某某的**自行车盗走。经宝鸡市渭滨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自行车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1380元,被盗**自行车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1680余,共计30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抓获经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被告人身份信息、释放证明及前科情况说明;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喻晓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晓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喻晓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喻晓宇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罗晓娥
2021年2月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喻晓宇现羁押于宝鸡市渭滨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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