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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1〕328号 

被告人林某某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组。2019年6月28日因盗窃被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7月29日因盗窃被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2月16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27日9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去到广东省东莞市**街镇**市场**摊位处,在购物后兑换零钱时趁档主张某某不注意,窃取被害人张某某现金人民币200元。2019年6月28日,林某某因上述盗窃行为被东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破案后,赃款已起回。

2.2020年7月25日7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去到东莞市**镇**公园对面**便利店,使用同样作案手段,窃取被害人龙某某现金人民币280元。2020年7月29日,林某某因上述盗窃行为被东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破案后,赃款无法起回。

3.2020年11月18日9时30分许,被告人林某某去到佛山市顺德区**街道**道**号**超市**店,使用上述作案手段,窃取被害人邓某某现金人民币220元。同日11时,民警在伦教街道北海**道**号**房抓获林某某。破案后,赃款已起回并发还邓某某。

综上,被告人林某某共盗窃三次,盗窃数额共计人民币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林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邓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洁祯

                                2021219

                           

附件: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视听资料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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