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端检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02197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路**号**栋**房。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7月18日被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2日被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5月份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三次在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城中路**号**幢**房内,容留吸毒人员钟某权与其一起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现场勘验等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是毒品再犯,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黎巧玲
检察官助理 梁欣颖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肇庆市端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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