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未刑诉〔2021〕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93********,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化州市, 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化州市**镇**村**号,现住地广东省白云区**镇**村**街**号**楼,广州**有限公司员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4日移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20年9月3日将案件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粤ADA****号小型新能源汽车在本市越秀区农林下路行驶,当车辆由北向东转向东风东路路口时,因经验不足和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冲上安全岛,并撞到站在该处的3名被害人及停放在对面人行道上的粤A5****号小型普通客车,致被害人荆某某颅脑损伤合并胸腹脏器损伤死亡、被害人钟某某损伤程度轻伤一级。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李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在案发现场等待交警处理。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已对被害人家属及被撞车辆作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物证;
2、证人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4、事故现场的勘验笔录;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事故发生后停留在原地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敏红
2020年9月23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1324231****)。
本案卷宗材料共3册,光盘4张。
3.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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