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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铁检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建军,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211974********,汉族,小学肄业,无,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镇**村道**组**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4年4月被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被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被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被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同年8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惠州铁路公安处决定,于2020年9月2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惠州铁路公安处逮捕。

本案由惠州铁路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建军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法律援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建军持冒用“李阳”身份信息购买的K6606次列车车票从衡阳站乘上该次列车15号车厢伺机盗窃。4时许,当列车运行即将到达株洲站时,其走到17号车厢,趁被害人谢某某熟睡之机,从其随身携带的白色挎包内盗得一部粉色0PP0牌Reno2PCKM00型手机;后其又走到16号车厢,趁被害人黎某某熟睡之机,将其掉落在座位地板上的一部黑色V1V01Q00牌V1824A型手机盗走。后列车到达株洲站时,其下车逃离。

经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的粉色0PP0牌Reno2PCKM00型手机价格为人民币1621.8元;黑色V1V01Q00牌V1824A型手机价格为人民币1200.4元。

被告人建军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于2020年11月30日在法律援助律师郭少蓉的见证并签名确认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笔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邱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谢某某、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建军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结论;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建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建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旅客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检  察  官 刘军晓

                                                        检察官助理    

                                               

2020年12月1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惠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扣押的李某某居民身份证一张,VIVO手机一部,现暂存惠州铁路公安处,待判决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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