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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府谷检刑诉〔2021〕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9年****出生,民身份号码612723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住陕西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8日被府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府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7日21时45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陕K****比亚迪牌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至府谷县永安路海汇酒店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对赵某某的血样中乙醇浓度检测,结果为106.8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检查笔录、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行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检测报告书;2.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血醇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府谷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郭少林

                                               检察官助理 王琳                                               

2021年1月5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府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起诉书11份,量刑建议书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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