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塔检刑诉〔2021〕1号
被告人黑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601197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区**号,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沟**小区**单元**室。因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7月27日,被延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罚款25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6日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5日21时35分许,被告人黑某某驾驶陕J9W***号翼博牌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延安市宝塔区高坡高架桥公路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延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执勤民查获,随后民警将其送往陕西省延安市天恒司法司法医学鉴定所进行抽血检测。经陕西省延安市天恒司法司法医学鉴定所检验,陕延天恒【2020】毒鉴字第1395号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检出被告人黑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89.18/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经公安网查询被告人黑某某于2019年07月27日被延安市交警二大队因在驾驶证注销期间饮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酒精检测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被告人黑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黑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行驶责任。
被告人黑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系二次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2.血醇浓度为189.18mg/100ml;3.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又十天,并处罚金2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晓宏
2021年1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黑某某现羁押于安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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