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志丹检刑诉〔2021〕1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62519**********,文盲,农民,陕西省延安市志丹县人,住陕西省志丹县永宁镇***行政村***村*号,2020年12月18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志丹县森林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志丹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1月25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带领自家的五条狗到志丹县永宁镇定边渠行政村二郎山火石窑子志丹县安条国有生态林场***林班**小班国有林地寻找自家放养的野猪时,所带的五条狗在该国有林地围捕到一头野猪,五条狗将野猪快咬死时,刘某某用其随身携带的库刀从野猪胸部将野猪捅死,并用其随身携带的杀羊刀将该野猪内脏挖出后扔掉,后将野猪背回家放到自己无牌照白色广汽本田CRV车后备箱。
2、2020年11月26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带领自家的五条狗,同董某某(带领自家两条狗)、薛某某(带领自家两条狗)、薛某甲(带领自家一条狗),到志丹县永宁镇定边渠行政村周山村民小组山榆树项志丹县安条国有生态林场***林班*小班国有林地帮刘某某找自家的猪,先由十条狗围捕到一头野猪,十条狗将捕获的野猪快咬死时,董某某用刘某某随身携带的库刀从野猪胸部将野猪捅死,刘某某用随身携带的杀羊刀把野猪的内脏剥掉后,四人将猎捕的野猪背到永宁镇定边渠行政村***村薛某甲家,刘某某和董某某用刘某某的杀羊刀把该猪剥皮后,刘某某和薛某甲老婆把剥皮后的野猪从当腰砍成前后两半,前半部分在薛某甲家做的食用,后半部分刘某某拿回家后放到其冰柜里。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严禁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通告》和《陕西省林业局关于野生动物禁猎区 禁猎期的通告》的规定,猎犬围捕属于禁用的狩猎方式,狩猎地点为禁猎区。
经陕西省动物研究所鉴定:刘某某所猎捕的野猪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根据国家林业局第46号令规定,猪科所有种陆生野生动物每只基准价值标准为500元。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严禁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通告》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物品销毁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在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方法非法狩猎野猪2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察员 王景山
2021年3月1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志丹县永宁镇***行政村***村**号;
2.案卷贰卷;
3.证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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