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某某院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王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41986********,汉族,初中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县**镇**村*组**号,住广东省肇庆市怀某某**镇**砖厂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9日被怀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0时10分,被告人王某饮酒后驾驶闽CW***号牌小型轿车沿***县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行驶至**镇**村路口路段时,碰撞停放在路边的粤HHE***号牌小型轿车、粤HZ***号牌小型轿车,致使正在检查粤HZ***号牌小型轿车的被害人江某某受伤及上述三车损坏。
经广东省肇庆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血中乙醇含量为157.4mg/100ml;经广东省怀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江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经怀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符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害人江某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江某某、符某某的陈述;3.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五个月拘役,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莫美娇
2020年12月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王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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