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集县院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住广东省怀集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2月22日被怀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0日被怀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未经县森林防火部门批准办理《野外用火许可证》的情况下,到怀集县**镇**村“**”山场山脚地名为“**”旱地耕作时,用打火机点燃了旱地上的杂草,造成森林火灾。
经怀集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涉案山场过火有林地面积87亩,林种为生态林,树种为马尾松,过火林木总蓄积量337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许可违规野外用火,过失造成森林火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认罪认罚,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八个月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集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柯丁杰
检察官助理 何玉芬
2020年10月2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儿子徐某甲联
系电话: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