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诉〔2021〕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625198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乌兰察布市化德县**街**号,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23时1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蒙A*****号灰色夏利牌小型轿车沿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公交五公司东巷由北向南行驶至与110国道交汇处南3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王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为152.2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田竹媛
检察官助理: 王璞
2021年1月20日
附: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电子卷宗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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