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晴检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黄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4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晴隆县,住晴隆县**乡**村**组,未受过行政、刑事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8日被晴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6月1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本案由晴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01日下午,黄某与田某某在**镇**路张某*馆吃饭喝酒后,黄某驾驶皖GU6***号轿车从**大道沿**院往**街向*街方向行驶途中,于同日20时39分,当车行驶至晴隆县**街道**街(小地名:**池)处时,车辆撞着行人任某某,造成任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任某某打电话报警,黄某下车离开现场到**大酒店,民警在**大酒店将其带到晴隆县交警大队进行呼气式检测,结果为116mg/100ml,并依法抽取其血样进行鉴定,经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56mg/10Oml。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黄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任某某无责任。黄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悔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及检测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事故责任认定书等;2.证人田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车辆痕迹勘验笔录及车辆痕迹检验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晴隆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魏胜坤
检察官助理 刘玉玉
2020年6月2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黄某被取保,现在家后审,联系电话:182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正本3份,副本5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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