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寿检刑诉〔2021〕2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26********001X,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永寿县,住陕西省咸阳市永寿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永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30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4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严某某驾驶陕A6F80R小型轿车沿灌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永寿县常宁镇炎家山村时与路面行人豆某某相撞,其未意识到撞人继续行驶一百余米因车辆摩擦停车查看,后拨打其朋友葛某某电话并意识到可能撞人的情况下返回事故现场寻找未果,遂拨打保险公司电话并报警,一直在现场等待,该事故造成豆某某当场死亡。
永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于2020年12月23日做出永公交认字[2020]第11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严某某负全部责任,豆某某无事故责任。
被告人严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信,到案情况说明,赔偿协议,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等人证言;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勘查图及照片;4、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尸体检验报告,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蒙猛
2021年1月2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严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永寿县**镇**村**组,联系电话:***********;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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