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刑诉〔2021〕3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4年8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4231974********,汉族,群众,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及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徐水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4日被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驾驶冀F*****号重型自卸货车,沿333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保定市徐水区易保路口西侧100米处时,与骑自行车的被害人李某某碰撞肇事,造成双方车辆损坏,李某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鉴定,李某某符合交通肇事致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何某某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何某某就民事赔偿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得到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何某某供述;
证人证言;
书证;
鉴定意见;
勘验笔录;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决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田鸿斌
检察官助理 张雷
2021年1月2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手机号:139********。
2.案卷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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