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县检刑诉〔2021〕7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11986********,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所沧县**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董某某醉酒后驾驶冀J*****号奇瑞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沧县**镇**街**桥路口处时被民警查获。经检验,董某某静脉血样中验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5.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详细信息表、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经历调查情况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金勇
2021年1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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